投资沃土、创业福地。热诚欢迎广大企业客商前来投资发展!

港城工业园

区域:重庆-江北

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园区 > 招商政策
工业园区各类优惠政策汇总
政策1: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十五)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十二)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十五)进一步放宽西部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降低西部地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西部地区外贸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标准,调整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在未设立外经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该地(市)成立一家国有窗口公司,或指定一家国有外经贸公司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政策2: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
(渝委发[2002]28号)

五、配套政策
  (四)加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国债项目和科技项目要向园区倾斜,增加对园区的投入。
  (五)集中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将市政府对市级小城镇试点镇的专项补助金(该政策可连续享受5年)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的配套资金,集中用于该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推动小城镇建设同步发展。
  (六)特色工业园区可以适用我市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根据今后的情况予以补充。
政策3: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七)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北部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 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二) 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四) 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十六) 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者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七)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十)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财产,办理价值鉴定时,其财产价值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鉴定费减按2.5‰计收;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鉴定费减按2‰计收;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鉴定费减按1‰计收。按此计算,鉴定费一资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80%计收。
(五十四)外商投资三峡工程库区交通、能源、通信、环保等设施建设,除享受恢复建设部份的优惠政策外,对于扩大部分也享受同等优惠。对恢复建设后的设施出卖一定年限使用权的,优先拨付移民补偿资金。
政策4: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
(一) 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境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的,经合作各方约定,并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
政策5:
《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 》
(渝府发﹝2006﹞62号)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三)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八)外来投资者与三峡库区的内资企业共同兴办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凡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品种种类、用途的自用物资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级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返还。
政策6:
《重庆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
(江北府发[2007]17号,江北府发[2007]18号)
(一) 项目支持经费标准
一、以下是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其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含量、社会经济效益以无偿资助的办法给予支持:
  1、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20万元—5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20万元。
  2、技术攻关(产、学、研结合)项目:重点项目10万元—15万元。一般项目3万元—10万元
  3、信息化项目:3万元—10万元  
  4、社会公共领域项目:重点项目10万元—2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以下
  5、农业现代化项目:重点项目5万元—1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以下。
  6、软科学项目:重大项目3万元 一般项目3万元以下。
(二)项目配套资金资助
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和市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配套资金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科技部、信产部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市科委、市信息产业局的各类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额度按:国家级项目 5万元,重庆市重大(或重点)项目 3万元。
(三)自主创新资金资助
1、相关的优惠: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分别资助8万元 、3万元 、2万元;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市级重点新产品分别资助 3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开展江北区自主知识产权推进奖评选活动,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推进奖”荣誉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资金资助。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家授权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发明专利资助 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500元/项。
  第九条 对开展专利工作措施扎实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3万元组织奖。
(四)能力建设资金资助
1、相关的优惠:   
第十条 加大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区内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万元、20万元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申报并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万元 、5万元资金资助。
政策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
(渝办发〔2006〕162号)
一、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中“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8:
《重庆工业园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一) 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交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五) 在园内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在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5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七) 在园区内经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份、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我区财政以股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九) 在园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在本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由园区管委会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十) 对具有规模型、能带动其他产业的企业可与政府协商,实行“一企一策”的税收政策。
政策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手续。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按揭。



选址需求登记